在订立合同之际,保护信赖利益这一基本原则体现在合同谈判过程中。
其主旨在于确保缔约一方对另一方所作出的有效意思表达给予充分信任,而对于因信赖引起的利益损失,则应当使其恢复至缔约一方在未充分信任对方当事人情况下所处的状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一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