拥有合同单方面解除权利的人士包括:
l. 在加工承揽类合同框架内的定作方;
2. 在货物运送过程中的托运人(前提是货物尚未抵达目的地);
3. 保管合同下的寄存方(若所签订的保管合同未规定具体的期限时,则保管人亦享有此种任意解除权);
4. 在保险合同框架内的投保人。
符合双方可享有合同解除权利条件的代表人物包括:
1. 在不定期租赁合同框架之下,承租人和出租人都具有不受约束地行使解除权的自由;
2. 在委托合同执行期间,除非双方当事人有明确约定不可行使解除权之外,合同双方均具备此类权利。《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