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所揭示的原则,在杀害罪行的刑事罪犯被宣布判决后,但在其处罚执行完全之前,倘若发现该嫌犯还有未曾裁决的其他罪行,应当尽早将前后两个罪行合并考虑进行量刑,同时对其进行数罪并罚;
并且在数罪并罚的宣判中,前期已经实行的惩罚,包括拘役刑罚在内的刑期,都将会被计入新裁定的刑期中,也就是说,假如经过数罪并罚最终处以有期徒刑,那么前期执行过的拘役可以从有期徒刑的刑期中扣除。《刑法》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