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业主人为设定的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主要涵盖以下三个方面的关键性内涵:
首先,业主必须对其所拥有的专属部分享有的无可争议的所有权。
在这个基础之上,业主享有独占、使用、受益以及处置建筑物专属部分的全部权利。
但需注意,业主行使上述权利时不得对建筑物本身的安全性造成任何风险,且必须尊重并避免伤害到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其次,业主同时也对建筑区域内的共享部分拥有共享权。
这意味着业主对于专有部分之外的共享部分具有共同享有和参与管理的权利。
最后,业主还应当对共享部分持有人人共享管理权,这其中包含了通过积极参与和组织业主大会来实现对共享部位及其公共设备设施的使用、盈利、维护等议题的有效管理。《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