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生效合同应承担之违约责任问题,其核心角色乃是缔约过失责任。
该项责任应当在以下特定场景下加以承担:
首先,当事人若蓄意低调处理与签订合同紧密相关的关键事实或提供不实信息,将承担相应责任;
其次,当行为人以缔结合同为名,行恶意磋商之实,同样需要负起缔约过失责任;
最后,若存在违背诚信原则之任何其他行为,也应该承担相应违约义务。《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