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等级,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所制定的分级审批政策予以核定。
正规注册成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具备合法有效的
公司法人登记注册名称与组织机构设置;
必须拥有一处足够适用且稳定可靠的固定办公室作为日常运营之用;
同时,企业的
注册资本金应不少于1,000,000人民币,其暂存资金则也不允许低至1,000,000人民币以下。
此外,企业内部还需配备至少四位全职技术人才以及两位全职财务会计人员。《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
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还应当执行
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
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