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承与奉行遗赠之责并无直接的关联性。
就继承人而言,将对逝者承担主要抚养责任的,在进行遗赠分配时,有权获得更多份额;
而那些具备扶养能力且具有扶养条件者,若未尽到应有的扶养职责,则需在进行遗赠分配时,相应减少其所获份额。
以继承人身份之外的人士为例,若他们对逝世亲人提供了相对丰厚的扶养援助,便可在遗赠分配中获取适当份额的遗产。
显而易见,如果逝者具有法定继承人,那么作为继承人外的人士即便已经竭力履行扶养责任,也只能得到适当地分享遗赠。
然而,继承人身份以外出资扶养的人士,可以请求逝者设立遗嘱,将自己所有的财产全都留给自己享有,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这种要求是完全合法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