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实践中,同时符合诈骗罪与保险诈骗罪两项犯罪要件的案例,一般并不实行数罪并罚而是选择其中一项作为认定和量刑依据。
针对涉及到犯罪分子利用伪造行为进行诈骗等复杂情况下的牵连犯问题,我们通常依据相关条款将其视为“从一重罪处罚”。
这种处理方式需要我们针对具体案例事实,先对伪造行为与诈骗行为进行独立评估后量刑,然后再对比二者之轻重,最后由司法机关决定适用何种罪名进行定罪量刑。
针对同时符合诈骗罪和保险诈骗罪的犯罪行为,我们通常会以“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为原则,将保险诈骗罪作为最终定罪量刑的条款,这是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保险诈骗往往比起单纯的诈骗更为严重。《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