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中,往往涉及到赠送的见面礼是否应归还的问题。
然而请注意,该见面礼被视为出自自愿的赠予礼物,其性质并不等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彩礼,而且一旦交付给受赠者,通常无法再收回或撤销。
同样,对于支付的“三金”费用,原则上也是无需归还的。
然而,若三金作为订婚或结婚的象征性赠与给予女方,那么它便具备了彩礼的含义与特征。
在此情况下,如果发生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离婚诉讼过程中可能会要求女方进行返还:(1)双方已经完成婚姻登记程序,但实际并未共同度过任何时间;
(2)男方在婚前支付这部分费用,致使自身经济状况出现重大困难。《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