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无法仅凭
复印件进行指纹鉴定。
在法律体系中,法院不承担指纹识别的职能,主要职责为审理案件及判决案件。
法官虽具备相关
法律知识,但并非专门的材料鉴别与检测专家。
对于对技术要求极高、具有高度专业化的指纹鉴定,往往需借助于
司法鉴定领域的专业人士的协助和证明。
我们通常所说的就是所谓的物质
证据鉴定。
在整个
诉讼过程当中,各方应当在经过法庭上的司法质证之后,才能够将收集到的证据纳入到他们的逻辑论证之中,以备未来诉讼之用。《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
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
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
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
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
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