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已经依法提供给法院查封的房产是禁止对外出租的。
至于查封和冻结的财产,倘若不适合暂时由人
民法院进行保管,那么法院有权直接指派被请求方来承担这部分责任。
再次者,如果认为财产并不适宜由被请求方进行管理,则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或
申请执行人代为保管。
当法院指派被请求方进行保管时,如若该等财产继续使用并不会对其价值产生显著的负面影响,可以适度地允许被请求方继续使用。
在人民法院获批或委托他人、申请执行人进行管理的情况下,无论何种形式的保管人,均不得私自实施任何可能影响
保全财产权属及价值的行为。《关于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
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
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
由人民法院指定被执行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请执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