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指行为人出于主观恶意,蓄意损毁正在投入运营使用的广播电视设施或公用电信设施,从而对国家的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违法犯罪行为。
这种专项性的犯罪行为针对的犯罪对象是广播电视设施与公用电信设施。
对于构成该罪行的罪犯,法院将依法予以严惩,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对社会带来了更为严重的影响和后果,则视情节严重性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所述情况下,严重后果不仅仅局限于可能导致他人受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同时,我们还需要从广泛意义上理解这个概念,将其运用于整个案件背景中进行全面评估。
具体到认定严重后果的判断方法,应当结合本罪的特性,综合考虑包括但不仅限于破坏的通讯设备的性质、其严重程度,通讯中断的性质及其存在时间长度,受影响范围以及对其生活产生的直接负面效应等等因素,制定出更具体精准的判断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