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
代理人为被代理人进行的行为是否具有
法律效力需视具体情形而定。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及相应司法解释之规定,当被代理人去世之后,
代理关系通常会自动终止。
然而,若受托代理人对于被代理人的离世毫不知情且无从了解,在取得被代理人
继承者认可并赋予明
确权限的情形下,或者在被代理人离世之前已实际展开的代理事务,为了被代理人继承者的利益可以持续进行,那么此种代理行为仍将视为具有法律效应。《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四条
被代理
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一)代理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二)被代理人的
继承人予以承认;
(三)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作为被代理人的
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