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因欺骗和威胁而缔结的合同并非当然无效的合同,它被视为具有可撤销性的合同类型之一。
当一方采用欺诈或胁迫手段,使得对方在无法真实表达意愿的情况下签署了合同,那么受欺诈方有权向有关的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申请解除该合同。
在这之前,这份合同仍然被认为是有效的;
只有经过司法或仲裁机构的裁决撤销之后,该合同才会在法律上视为无效,其效力追溯至合同成立之日起。《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