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赋予 10 周岁以下儿童姓名变更的权力。
根据相关规定,每个自然人,无论年龄几何,皆拥有姓名权,并能够决定、使用以及按规定改变自身的姓名。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10 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姓名权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表行使或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为准。
在这种情况下,具体的行使行为将由监护人代为进行决策,换言之,必须获得父母双方共同决定的许可,其中任何一方均无权单独行事修改行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