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系指,在维持婚姻关系之基础上,夫妇双方主动中止同处一室的生活模式,选择独立自主地营造个人生活空间的过程。
如若夫妻感情发生冲突而导致分居长达两年以上,且经调解无果,法院应依法准许离婚。
以下列举了几种常用于证明夫妻分居的关键证据:
首先为位于某地的租住房屋的出租合同文件;
其次是由双方共同签署的关于分居的书面协议,此种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口头上达成的任何协议必须得到另一方的明确确认;
此外,双方之间往来的信函、电子邮件等往来记录,以及有第三者在场目睹并可以作为证人的事实证明亦可被视作分居事实的证实材料;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证人通常可能与提供证词的一方存在某种利益关系,且分居本属夫妻间的隐私事务,因此仅凭单一证人的证词难以获得法院的认可,需要辅以其他更为确凿的证明材料作为补充。《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