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育六个月之际有
离婚之意愿者,可尝试通过双方平等、理性的商议达成
离婚协议;
若未能以协商方式妥善解决争议,还可考虑通过公正合法的
司法途径——即法院
诉讼程序——寻求离婚救济。
在妻子或丈夫一方向法院
提出离婚请求时,相关的社会机构及单位将基于相关法律
法规协助进行调解工作,旨在促进夫妻双方之间的沟通与理解;
然而,若调解失败且经判定双方感情裂痕已无法修复,那么法院将会根据实际情况准许
离婚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