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新实施的《民法典》中并未对商标网络侵权所涉及到的经济责任作出明确规定,然而,关于侵权赔偿款项的具体计算方式,则是在已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中得以详细阐述。
根据该法律条文,侵权行为导致的商标专用权损失的赔偿金额,应当依据权益所有人由于遭受侵权而实际产生的损害程度来进行衡量。
当实际损害程度无法准确确认时,可依据侵权方从侵权行为中所获取的直接利益作为参考标准。
倘若仍无法确定权益所有人或侵权方所获取的利益,为了公平起见,可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用的适当倍数加以合理估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