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丈夫离世之后,其名下的房地产并非全然归属其妻子独自持有。
关于双方共同持有的地产,在事件发生之后,应启动分割程序,将总价值的一半视作已故丈夫的遗产予以继承;
然而,若该地产系已故丈夫以个人名义所购置,则无需进行上述分割步骤,可直接开始其继承过程。
若存在遗嘱相关文件,则需严格遵照遗嘱内容展开继承工作;
反之,如无遗嘱出现,则需依照相关法规,让死者的生父母、合法配偶以及未满18周岁之子嗣对其遗产享有平等的份额继承权。《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