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相关法律中,养子女享有代理继承权。
须知,依照法条所记载,自养子与养父母间的领养关系确立之日起,他们之间的权益联系便与亲生父母与其子女之间的关系无异。
因此,所有养育关系完备的养子女皆可行使代位继承权。
然而,关于继子女而言,若其已经与继父母建立起法定的扶养关系,同样具有代理继承权限;
但如若并未与继父母建立此种抚育关系,则不得由其进行代位继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