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孙子女并非法定继承人之列,其对祖父母的遗产不享有任何形式法定继承权益。
因而,在常规情形下,孙子女无法直接继承其祖父的全部或部分遗产。
然而,如遇特殊情况,即特定被继承人的子女早于被继承人离世,此种情况下孙子女可替代已故的父亲,以继承人身份继承祖父、祖母的遗产,且仅能行使并接受父辈应享有的财产权利比例,这便称为“代位继承”机制。
若祖父确实欲将财产遗赠给孙子女,则可行使遗嘱处置权,并在遗嘱中明确表示孙子女作为继承人的身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