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事人具备充分法律行为能力的前提下,婚姻还可依法解除。
人民法院判定是否准许离婚的关键标准在于判断夫妻之间的感情是真挚深厚还是已经崩解破碎,已经再无破镜重圆的可能性。
若是涉及到在婚前隐藏了自身存在精神疾病这一事实,或者在婚后长期无法治愈,甚至是早已知晓配偶也带有精神方面疾病并与之结合的情况,抑或是在持续的婚姻生活过程中因各方因素而导致其中一方病情加重、难以治愈者,皆视为夫妻关系已经难以为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