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久未能治愈的此类精神疾病,已足以作为诉讼离婚的理由之一。
如果结婚前对方故意隐瞒精神疾病史,而后在婚后经过治疗也无法得到有效控制;
或若婚前已知另一半患有精神疾病却仍然决定缔结婚姻关系;
又或者是在此类精神疾病仍未治愈的情况下,一方坚持提出离婚请求且经过多轮调解后依然无果,此时法院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做出裁定予以批准离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