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由于债务人拖欠债务而引发了债权人将其带走的情况,那么此类行为则不应定性为绑架罪,而应归类于非法拘禁罪范畴之内。
欠债不还致受体被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构成的是非法拘禁罪,这与普通意义上的绑架罪在犯案起源方面有着本质区别。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等严厉惩罚。《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