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特定程序宣告失踪之人若重新展露踪迹,则原宣告失踪之裁定可予撤销。当被宣告人重返生活之后,当事人或与此事存在利益关联的人士可向司法机关提交撤销失踪宣告的申请。在经过详尽调查核实之后,法院有权对之前作出的宣告失踪裁决进行彻底撤销。当失踪宣告被撤销后,代管失踪者财产的委托代理人的职务应告终止,代理人有义务将此前代为管理的财物归还给重现于世的失踪者。《民法典》第四十五条
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