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份子需严肃对待监视工作,自觉进行教育改造以展现诚挚的悔悟之心。
明确显示具有深切的悔悟表现,在刑期结束获得
假释之后,确保其不会对社会构成威胁,此类情形可视为适用假释的核心要素或关键性前提条件。
首先,犯罪份子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重要因素,方可被视为“确实具有悔悟表现”:
1.敢于承认自己的罪行并愿意接纳
法律制裁2.严格参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及监狱纪律执行行为3.积极参与各项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活动4.热情投身于劳动相关事务,并珍视
公共财物,圆满完成劳动任务。
其次,“不再对社会造成损害”,意即受到劳动改造的罪犯,其在改造期间的整体表现良好,具有真诚的悔悟表现且在释放后不会重返犯罪道路的可能性较高,或者该罪犯年迈体弱或身负疾病,已完全失去了实施
犯罪行为的能力。
此外,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在理解并把握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时,还需要特别关注以下几个重点:
第一,出于贯彻落实针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感化、挽救政策原则,对于未成年犯的假释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成年人犯的相关规定,给予适当的宽松待遇。
第二,对于那些罪行恶劣,对国家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罪犯、
犯罪团伙的首要分子,以及
主犯、惯犯的假释申请,需要结合其改造表现加以考量,如有必要亦应全面考虑原判的各种因素。
对于这些罪犯的假释审批工作应当格外谨慎,严守程序,秉持严谨的态度进行审查判断。《
刑法》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
犯罪活动的或者在
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
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