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除合同的情形,具体包括如下几个方面:首先,当发生了“不可抗力”因素并导致合同无法达成其预设的经济利益时,可以考虑解除该项合同。然而,并非所有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合同都可以直接解除,必须确保这些不可抗力引起了合同目的的无法实现才可以启动合同解除程序。其次,如果“债务履行”与其主要责任密切相关,那么也可以进一步细分并区别化处理这类问题:第一种情况为“预期违约”,即在有关履约的期限到期之前,倘若有任何一方当事人通过书面文件或自身行为表现出明确意图,或者暗示出不会完成其应负的主要合同义务。其次是“延迟履行”,即当一名当事人未能在合理的要求期限内履行其主要的合同义务,而且在经过另一方的宽限期之后仍然没有做出补救。再次,“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也是可以被作为一个重要的考量条件来启动合同解除程序,也就是说,如果某一方未能及时履行债务,或者因为其他违约行为而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最后,对于那些约定的确立期限不明确的合同,即所谓的“不定期合同”,则其中的各方都有权利随时选择解除合同,但需要在此之前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并确保通知的时间能够满足法律规定的最低要求。另外,即便在是非曲直没有明确立场的情况下,若因形势的变化使得契约继续有效对当事人之间的公平性造成了极大的损失,这时当事人同样有权提起解除合同,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个时候他们并不天然享有解除权,除非通过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交申请和提供相关证据,才能得到最终裁定和许可,判定解除合同的权利依然掌握在法院或仲裁机构手中;并且在这种情况下,双方仍需进行友好协商,如无法达成一致,方可请求解除合同。同样,双方若能达成共识同意解除合同,亦属合法合规。《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