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已婚登记的事实时,我们可以明确地告诉您,这种情况是无法进行取消操作的。然而,在存在下列特殊例外情况的前提下,相关当事人仍然有权寻求法院的帮助,通过申请撤销婚姻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权益:首先,当一段婚姻关系是由于暴力恐吓或强制的手段形成的,那么受到威胁的一方就有权利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撤销婚姻的申请。这类情况下,申请人需要在威胁行为停止后的一年之内提出申请;其次,如果有任何一方在婚前故意隐瞒了自己患有严重疾病的实际状况,那么另一方也同样拥有了向法庭申请撤销婚姻的权利,这一权力的行使期限必须在其知晓或理应知晓此项撤销权利之日开始,刚刚超过一年。《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