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遗憾,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之明文规定,若业主违背
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约定,未能按时足额支付物业服务费用,该情况下,业主委员会有责任负责积极敦促上述业主限时缴清欠款;
若业主仍然
逾期未缴纳,物业服务企业将有权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另外,就在同一法律条款的第五十四条中指出,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欲利用物业的公共部分以及共同设施设备进行营利活动,都必须在征询并获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以及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之后,依照相关规定依法办妥所有必要手续方能进行。
同时,业主所获取的经济收益须首先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若有剩余,则可按照业主大会的具体决议加以运用。《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
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