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归属问题,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如下:在建筑区域范围内,针对那些预先规划并将其作为停放车辆使用的车位和车库,其最终所有权归属,可由所有方当事人通过自愿达成出售协议、赠送条款或是出租条约等方式予以明确定义。此外,对于占用了全体业主共同享有或共用的道路或其它场地而另行规划和设立的停车泊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这些停车位同样被归属为属业主共有的范畴之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