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若有一方欲提出离婚之诉求,首先应当先行尝试协商达成离婚协议;如协议无法达成共识,则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离婚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启动离婚诉讼程序。具体的诉讼过程可以分解为以下三个阶段:首先是起诉阶段,具体步骤如下:步骤1.原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向人民法院提交包含离婚请求书及其副本以及与案件相关的各项证据资料;步骤2.人民法院会在收到原告提交的起诉书以及相应的证据后,依据法定程序进行严格审查,以确保申请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步骤3.如果经过审查,发现该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全部条件和条款,那么人民法院将做出立案裁定,允许启动诉讼程序。紧接着,接下来进入答辩阶段,具体步骤如下:步骤1.人民法院作出立案裁定时,会在五日之内将原告的离婚请求书副本发送给被告;同时,还需通知被告在收到此副本后,十五日内作出书面回应即答辩;步骤2.被告需要在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之后的十五日期限内,提交一份书面的答辩意见书,解释自己的立场并反驳原告的指控和主张。最后是开庭审理阶段,诉讼程序进入第三阶段,具体措施如下:步骤1.针对案件进行法庭调查,调查内容包括案由、当事人以及证据等;步骤2.进行法庭辩论,辩论环节主要围绕争议焦点展开,双方需阐述各自观点并提供支持其观点的证据;步骤3.法官将主持协调各方调解工作,若调解成功则案件得以终结;反之,若调解失败或未能达成协议,那就必须进行判决了。《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