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情况下,如男方毁约婚约,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女方对此不一定需要遵循。具体而言,有以下几种情形,女方无需归还彩礼:首先,男女双方尚未正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其次,即便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男女双方并没有开始共同生活;最后,若男方在缔结婚姻关系之前,向女方支付彩礼,从而对其造成经济上的负担或困难,那么女方则需要返还款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