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过高。
你好,关于结婚彩礼的退回,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第十条明文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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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币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因婚约而给付彩礼的行为并非以无偻转移财产为目的,这种因婚约赠送彩礼的行为址《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规定的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所附的解除条件是婚约的解除,如果解除条件成就(婚约解除),赠与行为失去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赠与彩礼应当恢复到订立婚约前的状态,如果受赠人拒不返还,继续占有,则构成民法上的不得利。
希望以上回答能为您带来帮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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