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讨
结婚前购置房屋是否应视为
共同财产这一问题时,我们必须要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细致入微的判断,主要包括如下三种可能出现的情形。首先,假设其中一方在结婚前全额支付购
买房屋所需款项,或者由其长辈全力支持并支付全部费用,并且在相关房地产
登记机关正式记录中仅体现此方为唯一所有者,那么这种房产无疑会被认定为该方在结婚前的
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破裂或破败之时,另一方对该财产本身没有任何分享、请求分割的权力。其次,假如在结婚前某一方支付了购买房屋所需的首次付款,或者由其父母伸出援手完成首次付款,尽管房地产在相关登记机构的记录上依然显示此方为唯一所有者,然而一旦在婚后进行了
偿还贷款的义务,此房产仍然会被视为该方的个人资产。然而,在此种情形下,当婚姻关系走到尽头时,另一方有权针对这段婚姻期间与对方共同承担的贷款偿还义务以及其产生的增值部分,提出合理的分割请求。最后,如果在结婚之前,两位
当事人共同
出资购买房屋,或者仅仅一方提供资金购买房屋,但是在房地产在相关登记机构的记录上,这对夫妇均是该财产的拥有人,那么这类房产将会被认定为
夫妻共同财产,当婚姻关系破裂或破败之际,双方都有权提出合理的分割请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