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领域中,企业经常面临的横向
欺诈行为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
第一,利用
虚假的商号或者机构
签署合同;
其次,使用虚假的
产权证明或者
伪造的银行票据作为
担保物;
再者可以采用编造小额合同的方式来欺骗潜在客户;
最后,当收到钱款之后立即消失等恶意行为。
这种合同骗局强调的是以签署合同为手段,以非正常的途径赚钱,用虚假的信息来误导他人,从而获取
公共财产或私人财富。
具体来说,
合同欺诈包括
行为人为获取非法利益,故意制造虚无的情境,或者颠倒事实真相,扰乱对方的判断力,把他们指引到误解之中,使他们不由自主地发表错误的意愿,或者接受不合理的合同内容。
在法律层面,我们可以认为这种行为是一种
合同诈骗行径,其构成要素主要包括:
首先,其行为人必须有明显的
欺诈意图;
其次,在客观行为上,必须故意地披露虚假情况,或者故意地遮蔽真实情形,诱导对方产生误解,进而形成
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
此外,行为人因为欺诈行为成功获取了非法的、不应得的或者如果没有实施欺诈就无法得到的利益,则视为构成合同欺诈。
综上,由于受欺诈而签订的合同是一种
可撤销的合同。
对于合同欺诈行为,其具备以下几个显著特征:
第一,欺诈方会故意提出虚假或不实的请求,以此引导受害方发出与自己签订合同的意愿,然后通过欺骗手段达成其签订合同的目标;
第二,在订立合同时,欺诈方往往会故意在描述合同的关键条款或者相关重要细节上作假或者隐瞒真相,以此误导另一方,使其产生错误的愿意,进而达到自己签订合同的最终目的;
第三,当所签的合同已经生效后,欺诈方通常会通过积极
履行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从而实现获取非正当利益的目的;
第四,合同欺诈的鲜明特性表现在,欺诈方在签订合同时往往拥有合法的资质和实力,甚至有时候还能够尽善尽美地完成合同的一部分义务,即通过履行特定的
合同义务,从被欺诈方那里谋求非法利益;
第五,在签订合同之时,欺诈方常常故意省略关于"
合同违约责任"的条款,使得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占据主动优势的那一方可以获取非正当利益;
最后,在签订合同之初,欺诈方往往会故意留出"陷阱"或者设下"圈套",诱导
被诈骗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有失误行为,从而使欺诈方从中获利。《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
当事人财物,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
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
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