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夫妻双方自行达成的离婚意愿,应遵循以下相关程序予以妥善处置:首先,若夫妻皆表达出真实的解除婚姻关系之决定,势必会达成一项明确而具体的书面《离婚协定》。其次,持该《离婚协定》于符合国家法律要求的婚姻注册管理机构进行正式的提交和申领离婚手续。再者,倘若在婚姻登记部门接收离婚申请之日起长达三十个日历日内,各方尚未达成最终的离婚共识并且其中任意一方表示不愿终止婚姻关系,均可向婚姻登记机构请求撤销原有的离婚申请。然而,当上述给定的三十日期限过后,即在随后的三十日之内,双方必须再次前往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如未能按时提出申请,则意味着先前的离婚申请已被自动撤销。最后,若经婚姻登记机构证实,双方确为真心实意地希望结束婚姻关系,且已就子女抚育、财产分配以及债务负担等重要事宜协商达到共同意见的情况下,婚姻注册机构将予以登记,并颁发离婚证书以确认其解除婚姻关系的有效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