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确存在在看守所度过37天再依法获释的情形,这要取决于具体个案中涉及的经营活动和案件性质。通常来说,刑事拘留期为3天,但在特定状况下(如:疑犯逃逸或串谋犯罪),可向上申请批准最多延长4天。对惯犯、多次犯罪以及团伙犯罪等严重嫌疑人进行审判前调查的期限,也可延长到最多30天。倘若,拘留期达到37天且经过全面考虑认定无需进一步逮捕的,原则上应该予以释放。然而,若在此期间,警察局认为有必要继续拘禁以便进行逮捕程序,则应立刻向当地检察院提交申请必须得到其审批同意才能够进行,该过程需要在7日内完成。若检察院拒绝逮捕申请,警察部门有义务立即释放被拘留人并将执行情况在最短时间内通报给人民检察院以便备案。《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