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观点认为,所谓的“凶宅”即是指房屋内部曾经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或者短期内频繁出现死亡事件,导致广大平民百姓在正常交易环境下普遍选择避免购买此类房屋。尽管在法律层面并未有明确对其定义,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往往将人们根深蒂固的对“凶宅”的恐惧心理认定为一种民间风俗习惯。值得强调的是,尽管“凶宅”与房屋本身的建筑质量并无关联性,然而基于尊重我国传统善良风俗的考量,卖方有责任向买方披露有关房屋真实情况的重要信息。若无正当理由而故意隐瞒相关情况,便视为违背
公共秩序及良好道德规范,甚至触犯到公正公平原则。对于因为不知情而误购“凶宅”的民众,完全有权利寻求法律援助以维护自身权益。换言之,
卖房者如蓄意欺骗隐瞒“凶宅”这一事实真相,无疑构成了严重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购房者有权向法院提出
申诉撤销
买卖合同,同时要求退还购房款项并得到相应的
经济损失补偿。《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
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