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企业违背了《劳动合同法》中的第十六条,即劳资双方理应各自持有一份劳动合同文本,那么将有可能面临第八十一条中提到的法律风险。即若用人单位在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里未能写入法律规范所要求的必备条款,或是未能及时地将完整的劳动合同文本交予员工本人手中,那么这都将会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严厉处罚。这些行为无疑都可能对员工的权益产生潜在伤害,因此,如果引发了这样的后果,燃眉之急之下,用人单位必须主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