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我们注意的是,非法债务并不能得到法律的任何形式的保护。在法理学范畴内,非法债务通常被定义为法律明令禁止或者无法律依据而向他方所索求的债务。其中,“非法”强调的是这种行为触犯了法律的明文规定,比如众所周知的高利贷和赌债等行为,其本质都是法律所不容的。至于"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几乎所有的情况都是由于法律规定的缺失,例如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或者法定标准之外的赔偿金等等。
在此次刑法修改案(第11号)中,针对暴力、恐吓等恶劣手段进行的严重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的行为,进行了相关刑事条款的订立,赋予其新的犯罪名——催收非法债务罪。具体来说,该条款从债务来源的角度出发,清楚无误地把高利放贷产生的非法债务纳入到了打击范围之内,且以"高利放贷等"这样的表述方式明确了非法债务的具体类型。此外,实践中常见的非法债务还包括诸如赌债、毒债等各种复杂多样的情况。《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