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借款后遇到借款人拖欠款项不予偿还的情况,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有效的方式进行解决:
首先是与借款人进行协商;
其次可以通过调解来解决纠纷;
或者向法院申请支付令以督促其履行债务;
最后,如果协商和调解都无法达成协议,可以诉诸于法律途径,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所述,当出借人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必须提供诸如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相关证据。
同时,对于持有债权凭证但未明确记载债权人身份的当事人,只要其能提供足够的事实依据来反驳被告对其债权人资格的质疑,那么法院就会予以立案受理。
然而,如果法院经过审查认定该原告并不具备债权人资格,则会依法作出裁定,驳回其起诉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