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逃逸”的含义并不仅仅局限于“离开事故现场”,应当更为深入和全面地去理解,即看看行为人离开事故现场的主观动机和目的究竟是什么,是否带有自愿逃避法律追究的意图。若行为人之所以离开事故现场并不是出于有意规避法律责任的目的,那么该行为就难以被认定为“逃逸”。
2.顾名思义,所谓的“交通肇事逃逸”,其实指的就是机动车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不幸发生交通事故之后,没有等待执法人员到来便擅自逃离现场,从而导致对该起交通事故引发的民事、刑事或者行政责任无法明确界定,这种行为的主要目的在于躲避或者推卸自己可能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3.就如何判定某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这个问题而言,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首先,要评估行为人是否真正明白他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因为这不仅仅取决于行为人的口供,还要从多角度去审视那场事故,包括时间、地点、路况以及行为人所拥有的知识和经验等等,从这些方面来判断行为人是否真的意识到了发生的事情,进而确定该行为是否属于逃逸;其次,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故意逃避法律追究的意图,这其中既包括逃避刑事法律的追究,同样也包含逃避民事法律、行政法律的追究;最后,考量行为人是否真实地实施了逃离现场的行为,并且这个行为必须发生在交通事故发生以后、行为人接受事故处理机关初次处理之前这段期间之内,才符合我们此篇文章中所列出的“逃逸”。
4.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还是基于个人良心发现而回到现场、接受处理,甚至是在离事故现场很近的地方就被警察抓捕归案,这些都不会对我们判定某个事件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的情节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5.“交通肇事逃逸”不同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后者仅作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的一项量刑加重情节,其前提条件是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行为已经达到“交通肇事罪”的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