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是指婚姻双方在持续延展其婚姻关系的基础上,暂停共同生活的行为,转而寻求个人独立的生活模式。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例,当涉及到起诉离婚时,夫妻若因情感破裂而分居达到两年,且经过调停仍无法解决问题的话,法庭应予以批准离婚。
若在公民法院判定不准许离婚之后,男女双方又再度分居满了一年后,其中一方再提出离婚诉讼请求的话,法庭须予以批准离婚。
以下列举了几种常见的能够证明夫妻分居的证据形式:
首先,一方在外所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其次,双方签署的分居书面协议,这必须是书面形式,口头协议需要得到另一方的认可;
再次,双方间的书信往来以及电子邮件等都可以作为证明双方感情因为分居而产生裂痕的证据;
此外,人证也是可行的,例如拥有共同好友或亲戚的见证,但是由于证人往往与为他们作证的一方存在利益冲突,并且分居毕竟是私人事务,因此单方面的证词往往难以被法庭接受。
为了增强可信度,这些证词还需有其他证据加以辅佐。《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
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