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共有财产,它是一种特殊性质的财产形式,其定义在于在夫妻人身关系仍然合法存在的前提下,双方对某特定事项指定并共同拥有的财产。
而在学术上所称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上是指自夫妻二人喜结良缘起至其中一方离世或解除婚姻关系(包括诉讼离婚)止的这么一段时间段内,在此期间双方共获财产如无事先约定,应全部划入夫妻共有财产的范畴之内。
具体而言,夫妻共有财产的涵盖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由夫妻双方的劳动薪酬、奖金以及各种类型的劳务收入等构成的工资和奖金部分;
其次是由生产制造,销售经营与投资等活动中所产生的利润和收益组成的生产、经营、投资收益部分;
此外就是将智力成果等权益变现产生的经济效益,如知识产权收益部分;
紧接着就是利用继承或是接受赠予方式取得的财产,考虑到某些政策性的例外,此处仅限于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38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
至于最后一个类别,即其他应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则涉及范围较为广泛,凡是不符合上述各类规定的经济来源,都应认定为这个大类之中。
值得注意的是,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内,无论是一方取得的劳务报酬还是投资收益,只要尚未经过明确的个人所属划分,也都应该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