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相较于租赁权呈现出显著的特点,即其通常处于无偿状态,不需要居住权人向房产所有人支付任何形式的
对价以获取该权利。
然而,在租赁关系中,房屋租赁者则必须支付相应的租金以获得对于房产的实际占有和
使用权。
此外,居住权并不具备可转让性,这是因为住房权设立的目的在于保障权利人长期稳定且不受干扰的居住权益;
然而,租赁权在房主同意的前提下却被允许进行转让。《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