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逮捕之权责事项,其本质要件可分为三个方面:
1、罪责重大条件。
法律规定必须有充足的理由证明犯罪嫌疑人确实实施了相关违法行为,换言之,即必须得有足够证据表明其存在违法事实,此为逮捕的首要且关键的条件缺失该要件,侦查机构将无法申请对相关嫌疑人进行逮捕,法官与检察官亦无法签署释放令及逮捕决议书。
2、罪责尚存疑争议的条件。
在实施捕与押互相结合的逮捕制度体系下,逮捕作为最为严厉的强制手段,必须遵守“比例原则”,即逮捕措施应就其与被捕者所实施罪行的危害程度相契合,而非过度使用逮捕措施。
3、危险性的条件。
在实施逮捕的过程中,必须确保有充分的必要性来完成逮捕任务,即,如果不采取逮捕行动或者其他较为温和的强制措施,例如保释和监视居住等方式,无法有效防止社会公共安全的潜在威胁,因此需有逮捕的正当性。《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