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买卖后所产生的房产增值部分,依据现行法律规定,一般均被判定为该方的单独所有的个人财产,离婚时无需将其列入财富分配环节中予以综合考虑进行分割。
然而对于夫妻双方中的某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生活中自发形成的收益,在剔除了孳息和自然增值这两个方面之外的其他部分,应当被视为夫妇双方共有的财产资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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