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终结强制执行程序之后,司法审判官需即时撤销对相关财产所实施的查封与冻结行为。
当事人有权向法院递交解除申请,并由法官在收到上述书面申请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相应的解除裁定。
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下,申请保全方应及时地向法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
(1)依据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进行维权行动后三十日未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
(2)仲裁机构在收到申请人仲裁申请后但未予受理、批准其撤回仲裁申请或视其为撤回申请来处理的;
(3)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已遭仲裁委员会驳回的;
(4)在其他人民法院已因案件起诉而不受理、准许其撤诉或以同样方式处理的;
(5)申请人向其他人民法院提起的起诉或诉讼请求已经遭受生效判决驳回的;
以及(6)申请人认为自身应当申请解除保全的其他特殊情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
(一)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二)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准许撤回仲裁申请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
(三)仲裁申请或者请求被仲裁裁决驳回的;
(四)其他人民法院对起诉不予受理、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
(五)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其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驳回的;
(六)申请保全人应当申请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收到解除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裁定解除保全;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裁定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未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保全,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被保全人申请解除保全,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间内裁定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