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事件涉及的性质属于刑事违法案件范畴,通常需要借助于刑事诉讼程序加以解决。
而当刑事审理工作结束后,倘若涉及到民事赔偿事宜,便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首先,非法集资并非单一的罪名归类,而是刑法中用以描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及集资诈骗罪状的一种表述方式。
此外,关于非法集资的确立标准如下所述:
一是犯罪主体的普遍性,既涵盖了自然人,同时也包含了各类法人及其他组织;
二是在犯罪主观心态上,必须具备明知故犯的故意心理状态;
三是被侵犯的客体主要是指向国家的金融管控秩序;
四是犯罪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未经相关法定许可程序审批的情况下举行的集资活动。
其次,非法集资乃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团体在未经法定许可批准的前提下,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借由不适当的途径,面向大众群体或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这亦正是构建本罪之行为本质的核心所在。
最后,在非法集资的主要特性方面,具体体现为以下几点:
一是在集资过程中无视相关监管部门的依法授权,擅自向社会(特别是向不特定对象)筹措资金;
二是许诺在一定时限内给予出资人以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
三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的真实意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