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中,针对伤残所产生的赔偿金额是按照一定比例来划分的。
当交通事故认定书正式发布之后,关于赔偿责任的问题,双方当事人完全有权利自行磋商并妥善处理,同时也可寻求交管部门的协助与调解。
在此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具体赔偿项目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当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依据自身所遭受到损失的实际情况,有权向负有主要或次要责任的施害方提出索赔,其中所涵盖的费用种类繁多,如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必须的营养费等等。
2、倘若受害者由于交通事故而导致身体残疾程度进一步加重,那么他将有权获取一定数额的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相关补偿,同时还需要考虑到为恢复健康、继续接受治疗而发生的必要康复费、护理费和后续治疗费等诸多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